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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碩士文憑與單位簽訂的無效合同應是撤銷而不是解除
作者: 發(fā)布于:2017/8/11 瀏覽次數(shù):650
摘要:
2001年3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刊登廣告,招聘一名部門經理,要求有計算機專業(yè)碩士以上學位。李某應聘,雙方簽訂了3年勞動合同。8月5日,李某一次工作失誤引起公司對其專業(yè)水平的懷疑,遂將其碩士學位證書送交有關部門鑒定,結果發(fā)現(xiàn)是偽造的。該公司遂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李某要求則該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并賠償其未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公司拒絕,李某向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問該案例應當如何裁決?
法律分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李某利用假文憑騙取公司信任,雙方簽訂的是無效勞動合同。據(jù)此,上述公司有權對此勞動合同實施撤銷,李某不但沒有權利要求得到只有解除合同才可能有的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而且如果李某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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