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多年前下崗失業(yè),為了養(yǎng)活一家人,不得不四處找工作。但由于年齡較大,又沒有一技之長,老王一直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不久前,街道辦事處給老王介紹了一個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潔?吹焦べY待遇都不錯,老王就開始上班了。
公司人力資源部的負責人告訴老王,你做的保潔工是非全日制的臨時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環(huán)境整潔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險,工資按月發(fā)放;你在公司應當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主管人員的指揮,好好地完成工作。同時,該人力資源部要求老王簽訂了一份勞務合同,并向老王解釋說,非全日制用工人員與公司是勞務關系,所以簽勞務合同。
老王剛上班不久,卻發(fā)生了意外。一天,老王在擦樓梯時,一不小心踩空,從樓梯上摔了下來,造成骨折,花去醫(yī)藥費8000多元。
傷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卻被告知他與公司的勞務關系已經解除了,老王很納悶,決定找到人力資源部的負責人理論。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對老王說,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與公司是勞務關系,你沒給公司做好工作,我們還沒找你呢,你還來找我們要說法。
老王非常氣憤,卻感到公司說得似乎也很有道理,畢竟合同白紙黑字都寫好的,只好忍氣吞聲、自認倒霉。
請對老王與該公司建立的“非全日制臨時工”的關系做分析。
法律分析: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qū)別
在用工形式上,勞動合同法確立了三種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作時間不同。
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的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時的總的工作時間內,具體工作安排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時,每周工作六天,還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體現了其靈活就業(yè)的特點。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
按目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除工傷保險外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則不是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從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和其與全日制用工的區(qū)別來看,老王是全日制用工。該用人單位的行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惡意規(guī)避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
(2)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勞動過程的控制。勞務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勞動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組織上是獨立的,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過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動者”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由,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勞動者支出勞動的過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單位的控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過程是由用人單位的控制來實現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行為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即勞動者應當在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和主管人員的指揮下提供勞動。對于勞動者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guī)定行使處罰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享有勞動法上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王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根據用人單位主管人員的安排從事具體的工作,其勞動過程完全是在用人單位的控制中實現的,可見,老王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典型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求老王簽訂勞務合同是違法行為。
因此,老王與公司建立的是全日制的勞動關系,相應的老王應當享有作為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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