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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勞務代理形式
作者: 發(fā)布于:2016/5/18 瀏覽次數(shù):1285
摘要:
勞務代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接受各類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人事管理和人事關系,提供人才人事社會化服務的一種新型管理制度。
勞務代理的對象是哪些?
凡不具備人事管理權限的非公有制企事業(yè)單位,應實行全員勞務代理;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實行部分人員或全員勞務代理。其主要對象是:
(一) 事業(yè)單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后的新進人員;
(二) 外商投資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民營科技實體、私營企業(yè)及其人員;
(三) 會計、審計、法律等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人員;
(四) 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辭職、辭退以及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失業(yè)人員;
(五) 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大中專畢業(yè)生;
(六) 自費出國留學、離崗求學深造的人員;
(七) 國(境)外企業(yè)常駐代表 機構的中方雇員;
(八) 應聘到外省市及進入我市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
(九) 自愿委托勞務代理的其他單位及人員。
勞務代理采取什么樣的管理形式?
勞務代理實行契約化管理。雙方以合同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承擔的責任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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